男子冒领侄女32万余元存款 银行因存在过错也需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本报讯 男子陈勇未经侄女陈丽丽同意,私自将陈丽丽32万余元的银行存款分4次全部取走,并存入自己的账户内。陈丽丽诉至法院要求陈勇返还不当得利,并要求银行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近日,藤县法院审结了该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32万余元存款被冒领
女子陈丽丽是南宁市人,其养父李坚强与陈勇为同母异父的兄弟。2011年4月,陈丽丽获得一笔拆迁房屋补偿款,她将其中的32.4461万元存于某银行南宁市一家支行,并将该存折交由李坚强保管。
2018年2月,李坚强病重,陈勇将李坚强送院治疗。住院期间,李坚强将陈丽丽的存折交给陈勇保管,并将密码告知陈勇。同年5月14日晚上,李坚强去世。随后,陈勇未经陈丽丽同意,持其本人身份证及陈丽丽的存折,在该银行梧州市A支行(以下简称“A支行”)以提取现金的方式,分4次取走陈丽丽的存款32.4461万元。取款时,A支行已核实陈勇提供的身份证件姓名与陈丽丽的存折姓名不一致,但A支行并未通知陈丽丽。取款后,陈勇立即将上述存款存入其开设在A支行的存折账户内。
此事后来被陈丽丽发现,因多次要求陈勇返还存款未果,陈丽丽诉至藤县法院,要求陈勇返还不当得利32.4461万元,并要求A支行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庭审中三方各执一词
庭审中,原告陈丽丽认为,被告陈勇没有合法依据私自冒领其存款,构成不当得利,理应返还。被告A支行有严格审核领款人的身份、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但A支行违反上述义务,擅自支付原告存款给陈勇,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对此,被告陈勇辩称,原告32万余元的补偿款中的四分之三应作为李坚强的遗产进行继承。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原告陈丽丽有能力抚养其养父李坚强,但其没有尽到抚养照顾义务,对李坚强不问不理,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被告陈勇虽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对李坚强尽了主要赡养照顾义务,也尽了对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为此,陈勇应从李坚强的遗产中分得30%。另外,为照顾李坚强及办理丧事,陈勇共支付医疗费、住宿费、火化费等3.7万余元,今后为李坚强建坟还需要1.3万元的费用,以上费用应从李坚强遗产中支付或由陈丽丽负担。
被告A支行承认,被告陈勇在取款时工作人员操作有误,违反了相关规定,在没有联系原告的情况下让陈勇取走原告的存款,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但A支行也指出,在本案中,原告有保管密码、存折不当的过错责任,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利用便利冒领原告存款,同样存在过错。
32万余元须全数返还
藤县法院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被告陈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原告陈丽丽的存款32.4461万元,致使原告利益遭受损失,属于不当得利,被告陈勇应将32.4461万元返还给原告。
法院认为,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的规定,被告A支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被告A支行在被告陈勇于同一日以提取现金的方式,连续3次以每次10万元的数额领取原告陈丽丽的存款时,在明知被告陈勇提供的身份证件姓名与原告陈丽丽的存折姓名不一致的情况下,仍违规将原告的存款30万元支取给被告陈勇,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30万元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法院指出,原告陈丽丽也存在保管存折及密码不当的过错,应当自行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被告A支行对原告的存款2.4461万元被被告陈勇领取不必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被告陈勇认为原告的拆迁补偿款属于李坚强的遗产,其应该获得部分继承,及其为李坚强支出的一些费用从李坚强遗产中支付或由陈丽丽负担等相关事项,均不属本案的审理范围,本案不作处理。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责令被告陈勇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32.4461万元给原告陈丽丽,被告A支行在其中30万元的范围内对原告陈丽丽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祝裕旺 王美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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