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倾倒垃圾被告方赔了200余万元

南国早报 2018-06-09 16:28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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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蒋文跃)6月7日,广东省东莞市某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根据梧州市检察院的诉讼请求,交来赔偿款、诉讼支出费用等款项共计206万余元。这标志着藤县“9·3”广东垃圾跨境倾倒民事公益诉讼案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

2016年9月3日,唐某孟、唐某标、黄某文将来自东莞市某镇的垃圾运输至藤县藤州镇民生村登洲尾附近的江面倾倒,致使藤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3个小时。上述三人在作案时遭群众举报并被当场抓获(详见本报2016年9月5日A11版、9月6日A9版报道)。2017年6月,三人被梧州市中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四年至四年十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2017年11月,梧州市检察院对藤县“9·3”广东垃圾跨境倾倒案民事公益诉讼线索进行立案,并赴东莞市、藤县等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审查,由于东莞市某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监管失职,违法委托东莞市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清运处理垃圾,导致东莞市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潘某全、吴某坤、吴某明、唐某孟等转运、转包、倾倒垃圾,造成梧州市境内的浔江水体受污染,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今年2月,经向梧州市民政局函询,履行立案、公告、起诉材料层报审批等诉前程序后,梧州市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向梧州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东莞市某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东莞市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潘某全、吴某坤、吴某明、唐某孟等10名被告连带承担因非法运输、倾倒垃圾造成的损害赔偿205万余元,以及诉讼支出等费用。

6月5日,该案在梧州市中院速裁庭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庭前调解。出庭检察人员提出庭前调解方案,部分被告当庭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日的赔偿款接收仪式上,因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被告东莞市某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表达了歉意,并提出下一步的整改方向。

另据了解,该案是我区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我区首例诉讼请求得以完全实现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以起诉标准全面、客观地调查收集证据,在原有刑事案件基础上,进一步完善10名共同被告违法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证据体系。同时,与被告单位充分沟通,释法说理,促成被告方正确认识公益诉讼工作,积极赔付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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