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交付赔偿款两百多万元 广西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以全额赔付办结
本报讯(记者 曾韵 通讯员 周延 李敏霞)6月7日,藤县“9·3”广东垃圾跨境倾倒民事公益诉讼案举行赔偿款接收仪式,被告东莞市某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交来赔偿款、诉讼支出费用等款项共计2064565.12元。至此,这起由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执行完毕,诉讼请求得到实现。
2016年9月3日,唐×孟、唐×标、黄×文将来自广东省东莞市某镇的垃圾运输至藤县藤州镇民生村登洲尾附近的江面倾倒,致使藤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3小时。经鉴定,倾倒的垃圾中含有汞、铬、镉等有毒物质,且汞、铬、镉的含量均超过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
2017年6月19日,唐×孟、唐×标、黄×文被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四年至四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六万元至八万元不等的罚金。根据自治区检察院对公益诉讼工作的部署,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6日对该案的民事公益诉讼线索进行立案调查。
经审查,由于东莞市某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监管失职,违法委托当地某公司清运处理垃圾,而该公司及潘×全、吴×坤、吴×明、唐×孟等十名被告非法转运、转包、倾倒垃圾,造成梧州市境内的浔江水体污染,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梧州市检察院认为,上述被告的行为与环境污染存在因果关系,主观具有过错,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今年2月9日,市检察院就该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梧检民公诉〔2018〕1号),请求法院判令包括单位、企业和个人在内的被告方,连带承担因非法运输、倾倒垃圾造成的损害赔偿及诉讼支出等费用共计2059815.12元。
今年6月5日,该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庭开展庭前证据交换、庭前调解。6月7日,该案在市检察院举行赔偿款接收仪式。据了解,该案是广西全区由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区首例诉讼请求得以实现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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