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公司股权为民间借贷提供质押担保的告知函
致公司各股东:
本股东于2011 年至2012年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容志彪先生借款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因未归还借款,现需要将本股东持有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8.75%的股权为该笔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质押担保的相关手续。为此,特致函与各位股东,敬请各股东在收到本函件后10天内作出书面复函意见,如逾期视为贵股东同意本股东以自己持有的公司18.75%股权为刘芳平与容志彪先生的民间借贷提供质押担保。
此函
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刘芳平
201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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