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工作期间打伤人,赔偿谁负责?

西江都市报 2018-05-12 15:17 大字

铲车司机秦某强在工作期间将一名女子打伤,女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秦某强认为其是藤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矿业公司”)的员工,在工作期间致人损伤,应当由矿业公司赔偿。矿业公司则认为秦某强并非其公司员工。双方在庭审中争论不休。近日,藤县法院依法审结该起健康权纠纷。

起争执女子被人打伤

女子李某凤系藤县藤州镇人,其房屋与矿业公司厂区相邻。2017年4月19日上午8时许,秦某强正在矿业厂区内工作。因当时正下着雨,为了排走场内的积水,秦某强在厂区的围墙上凿了一个排水口,让积水排向李某凤房屋旁的水沟里。

李某凤见状后上前制止,通过向对方泼水及撒沙的方式阻扰,并与秦某强发生争吵。秦某强遂用拳头殴打李某凤致伤,随后李某凤被送至医院救治,共住院62天,用去医疗费2万余元。经医院诊断,李某凤的伤情为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秦某强因此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

李某凤认为,秦某强系矿业公司员工,其在工作时间受矿业公司的指使,向她房屋排水沟排水,双方产生矛盾后,秦某强并没有通过合法途径协商解决问题,而是采用暴力方式将她打伤。因此,李某凤诉至法院,要求秦某强以及矿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9278.66元。

遭索赔两被告法庭交锋

庭审中,秦某强并不认可李某凤的诉请。秦某强辩称,其系矿业公司的铲车司机。事发当日,其在施工过程中,不慎触动水渠堵塞物,导致污水向李某凤屋旁的水沟流去。李某凤未经允许,私自闯入施工区,不问缘由就向其身上泼污水、撒泥沙,并一直辱骂,自己忍无可忍才出手殴打了李某凤。由此可见,该案的发生是因李某凤的过错造成,应当由李某凤负主要责任。其次,李某凤的诉请不合理,李某凤自身存在多种疾病,其提供的相关医疗凭证显示曾治疗肝功能损害、低钾血症、冠心病、双眼玻璃体浑浊等疾病,这些与秦某强的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再者,自己是矿业公司的雇员,在施工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雇主矿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而矿业公司则认为,其公司由铲车负责的工作已全部向外发包,秦某强不是其公司雇请的员工,双方并未建立任何劳动合同关系,其公司并未指使秦某强打伤李某凤,因此其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被判赔行为人担全责

对于矿业公司是否应承担李某凤被殴打致伤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指出:证实秦某强当时在为矿业公司执行职务,以及其与矿业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或其他劳务关系的证据并不充分,故秦某强及李某凤认为矿业公司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李某凤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法院认为,李某凤与秦某强因厂方排水问题发生纠纷,应当通过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秦某强在认为李某凤阻止其排水的方式不妥时,没有通过以上方式处理,而是故意采取暴力手段对李某凤进行殴打,导致李某凤受伤。综合案件证据及实际情况,秦某强殴打李某凤致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行为人秦某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核定李某凤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7685.66元。

为此,藤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责令秦某强应于该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凤因被殴打致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37685.66元。

(祝裕旺 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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