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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了项链又抢摩托车 桂平两男子在藤县作案“三进宫”

西江都市报 2017-08-05 15:32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龙天传通讯员 魏朝菊 祝裕旺)两男子刚刑满释放却不思悔改,合谋做起了“无本生意”,当街抢夺他人金项链,逃跑过程中又连续作案。近日,藤县法院以抢夺罪、盗窃罪、抢劫罪三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全、梁某旺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陈某全、梁某旺系桂平市木圭镇人,两人此前曾因犯抢夺罪、抢劫罪而两次入狱。刑满释放未满三个月,两人便合谋“重操旧业”。2016年10月5日10时许,梁某旺驾驶男装摩托车搭乘陈某全,来到藤县太平镇街上寻找作案目标。趁被害人郭某某不备,两人便趁机抢夺其脖子上的金项链。在抢夺过程中,金项链被扯断,两人抢得半截金项链便逃离现场。当两人逃至太平镇第四中学门口的路段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男装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倒地及人员受伤。因梁某旺驾驶的摩托车损坏无法开动,陈某全便乘王某某昏迷之机,开动王某某的摩托车,载着梁某旺逃离现场。

10时20分左右,两人驾车到达藤县和平镇新良村村委附近界顶公路时,因摩托车燃油耗尽,两人便将摩托车抛弃在公路边。为继续驾车逃跑,两人将路过的、由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女装摩托车截停,要求黄某某下车。因黄某某不配合,梁某旺即持刀将其划伤,抢走摩托车。随后,两人将抢得的金项链进行销赃,得款1060元。不久后,两人便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藤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某、黄某某的摩托车分别价值3402元、8943元。经法医鉴定,黄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经藤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全、梁某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价值1060元,构成抢夺罪;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两人均有抢夺、盗窃、抢劫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了抢夺、盗窃、抢劫的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两人分工合作,积极实施抢夺、盗窃、抢劫行为,两人在抢夺、盗窃、抢劫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两人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案情,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两被告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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