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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课间打闹受伤谁担责? 法院判决:学校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应担责两成

西江都市报 2017-07-22 16:13 大字

本报讯 两名小学生在课间打闹,一方倒地受伤并住院治疗,到底谁该为此事故担责?学校是否应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近日,藤县法院审结该起小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健康权纠纷。

小学生课间打闹受伤

小欧和小张是藤县某小学学生。2012年10月17日上午第二节课的课后休息时间,小欧与小张在校园内的操场上互相打闹,结果双方都跌倒在地。事后,小欧感觉其后脑部处疼痛,被家人送到梧州市工人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880.76元。经医院诊断,小欧伤情为头部外伤后遗症。

同年11月18日,小欧在其父亲欧某成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鉴定,小欧头部所受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欧某成多次找小张父亲张某奇协商赔偿事宜,但张某奇认为小欧是自行跌倒受伤的,不同意赔偿。欧某成多次到当地公安机关、教育局、司法所等部门要求调解解决纠纷,但均无果。无奈之下,欧某成将小张、张某奇以及学校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7018.66元。

四年后纠纷仍未解决

“小欧是与诸多同学嬉闹玩耍时自己不慎跌倒的。而且,小欧的父母在事发十多天后才找到村委、学校和派出所,我方当然不同意赔偿。”庭审中,张某奇据理力争。

张某奇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小欧家属认为是我儿子推倒小欧的,但小欧家属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小欧家属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再者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小欧是2012年10月份受伤的,到此时已经超过4年多时间,小欧家属的诉请早就过了诉讼时效。”于是,张某奇请法院依法驳回小欧家属的诉请。

被告某小学辩称,2012年小欧在该校五年级读书,事发当日在场的几个学生反映,游戏中没有人受伤;事发第四天,小欧家属告知学校小欧受伤住院的情况,学校当时已派人到医院了解情况。此外,学校在每班教室都张贴《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告诫学生“不打架、不骂人”。综上,某小学认为,校方已尽到了管理和教育的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三方均担责

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欧与小张在校内操场处互相打闹跌倒在地,导致小欧头部受伤,此事实有小欧及在校学生小黄等人的询问笔录以及藤县公安局行政调解书予以证实;在此事件中双方均存在过错,小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小欧应对其自身损失承担次要责任;因小张属未成年人,小张的法定监护人张某奇应承担小张的赔偿责任。

对于张某奇认为“小欧家属的诉请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辩称,藤县法院指出,小欧家属提供了当地教育局的答复和当地司法所的证明,可以证实小欧家属一直向相关部门提出调解的请求,没有放弃请求赔偿的权利,故小欧家属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藤县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以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告某小学对小欧、小张在操场上打闹的行为未能及时阻止,导致小欧头部受伤,与被告某小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某小学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小欧对其自身损失应承担30%的责任,被告张某奇应承担50%的责任,被告某小学应承担20%的责任。原告小欧请求赔偿的标准应参照《2016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经法院核定,原告合理经济损失共为6718.66元。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张某奇应于该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小欧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3359.33元;被告某小学赔偿原告小欧经济损失共1343.73元。

(祝裕旺 梁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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