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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告联手制造虚假诉讼

西江都市报 2017-06-14 15:20 大字
本报讯原告与被告伪造《二手设备转让合同》、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企图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藤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合同纠纷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分别对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的原、被告双方作出罚款8万元的决定。近日,该罚款决定已执行结案。

原告陈某荣与被告藤县某陶瓷有限公司从2011年开始有生意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陶瓷原料并回收被告煤气站产生的煤渣、焦油,被告收取了原告押金30万元。2013年5月,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并承诺给予一定的利息。其后,被告分10次通过转账方式共支付42.5万元给原告。

2014年12月左右,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二手设备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煤气发生炉一台转让给原告,转让价为150万元,用于抵消被告所欠原告的货款、借款及押金合计150万元。合同同时约定设备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自愿向原告租赁该设备使用,租金每月5万元。合同字体为印刷字体,并加盖被告公司印章,原告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手写签名,但二人将合同签订日期均书写为2014年5月29日。讼争设备在合同签订后仍由被告管理使用。后原告以被告未交付讼争合同约定的设备为由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均是事实,由法院调解该案纠纷。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返还欠款150万元给原告,此款由法院从讼争合同约定转让的煤气发生炉的拍卖款中直接拨付给原告。

藤县人民法院查明,2014年,被告公司因经营不善而陆续被其他债权人起诉。从2014年10月开始,案件陆续进入执行程序,包括讼争设备在内的被告公司所有财产,均被法院执行查封后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正在分配处理中。

因讼争合同的签订时间存在疑点,为查明事实,藤县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2016年12月1日,桂林正诚司鉴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讼争合同页面上的书写字迹不是所标称的2014年5月形成,而应是2014年12月左右书写而成。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被告财产陆续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签订讼争合同,双方故意将合同的签订时间倒签成在法院查封之前的2014年5月29日,并两次达成调解协议,欲将被告财产处分归原告所有,但由于被告负债未能全部清偿,原、被告对被告财产的处分,损害了被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原、被告的上述行为既构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又构成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原、被告伪造重要证据,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企图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法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原、被告各罚款8万元。原、被告双方对判决及罚款决定均无异议。目前该罚款决定已执行结案。(李江涛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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