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调虎离山”计抱走孩童
2016年4月的某天,邓某昌(已判刑)从范某华(另案处理)处得知广东有人想购买小男孩收养的信息后,向被告人黎某兰及岳某新、李某林(二人均已判刑)提议并商量偷小孩贩卖一事,同时确定以藤县埌南镇被害人傅某某(年龄13个月)作为目标,并明确各人分工。
2016年6月18日22时许,邓某昌、李某林、岳某新和黎某兰等四人按照商量好的计划,先由岳某新驾驶摩托车搭载黎某兰去到被害人家门前,以“付钱带路”的方法将被害人的父亲引离家中,后由李某林“望风”,邓某昌进入被害人家中,趁被害人的奶奶视力不佳,悄悄将傅某某从其奶奶手中抱走。得手后,李某林开车搭载邓某昌和被害人傅某某离开,当晚与岳某新、黎某兰会合,由黎某兰照顾被害人傅某某。
2016年6月19日11时许,邓某昌和黎某兰带着被害人傅某某到广东省封开县江川镇收养人家中准备将孩子出售,因买家要求确认孩子健康才愿意付款,故双方未达成交易。
2016年6月20日凌晨,公安人员在广东省封开县江川镇将被害人傅某某解救,并当场抓获邓某昌、黎某兰等人。当日,黎某兰因有非法入境嫌疑被公安机关拘留审查。
根据被告人黎某兰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万秀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黎某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伙偷盗幼儿用于出卖,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黎某兰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依法应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黎某兰与同案犯共同合谋,分工配合,积极实施作案,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是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张明环 蓝怡)
■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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