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住房被拍卖,无处可住?
欠款不还房易主
2012年4月,被执行人黄某锋与原告人梧州市某家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向其借款65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黄某锋的父母黄某新、聂某莲自愿以其共有的一处房屋与一块土地的使用权为上述借款作抵押担保。借款后,被执行人黄某锋仅支付了部分利息给原告人,截止2015年6月28日,尚欠本金65万元及利息12万余元。原告人于同年7月1日诉至法院要求还款付息。
藤县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判决,责令黄某锋返还借款本金65万元及相应利息给原告人,原告人对上述抵押的房屋和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原告人梧州市某家银行申请强制执行。
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义务,藤县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拍卖了属被执行人黄某新、聂某莲所有的上述房屋和土地。经三次拍卖,买受人覃某玲以55万元的价格竞得。随后,藤县法院多次要求被执行人自行搬出上述房屋,被执行人均以没有房子居住为由拒绝。
法院“出马”护权益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藤县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房屋内的物品采取强制迁出措施。在搬迁之前,藤县法院预留了5万元的拍卖所得款作为被执行人安置费,并在涉案房屋附近代为租赁了两层的房子(租期一年),临时安置被执行人。与此同时,为减轻被执行人的经济负担,藤县法院积极向其宣传申请廉租房的程序等事宜,希望被执行人能住上经济适宜的房屋。
5月18日上午,藤县法院执行人员到达涉案房屋并立即拉起警戒线,由3名医护人员组成的医疗救助组也到达现场予以待命。
见到执行人员拉起警戒线,被执行人聂某莲主动下楼开门,随之其情绪激动,在地上打滚并号啕大哭,坚决不愿意搬出房屋。执行人员释法明理,稳定其情绪后将其劝离现场,带到警车上休息。随后,执行人员对每一楼层的物品进行登记,登记后就由搬运工人进场着手搬运,整个过程有条不紊地进行。
经过3小时的搬迁,上述执行任务得以顺利完成,买受人的利益得到了及时维护,被执行人也得到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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