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一名邪教人员被判刑
本报讯 日前,藤县“***”邪教人员孙某某因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依法判刑。
自2016年3月份开始,孙某某伙同孔某某、陈某某(此两人均另案处理)在藤县和平镇平竹村孔某某家的房间内,向覃某某等人传播“***”邪教言论。同年9月7日13时许,孙某某、孔某某、陈某某在上述地点向覃某某等人传播“***”邪教言论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处。
孙某某在邪教组织“***”被依法取缔后,仍进行散布宣扬迷信邪说,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由于孙某某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法院认定其犯罪情节较轻。
3月28日,藤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孙某某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没收传播邪教资料。
(李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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