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2015)藤法执字第22-4号执行裁定书,上述房屋已被裁定给朱方其,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原产权人未将其持有的梧房权证长洲
红岭路号第幢房房屋产权人徐璋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藤法执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上述房屋已被裁定给朱方其,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原产权人未将其持有的梧房权证长洲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提交,现朱方其申请房屋交易备案。
如对上述房屋交易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7日内,书面报告梧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新兴三路6-1号3楼,邮编:),逾期将予以房屋交易备案。本公告信息同时在梧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信息网公布,网址:http://www.wzfg.com.cn/。
特此公告
梧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年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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