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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占他人房屋引发纠纷

西江都市报 2016-02-06 00:00 大字

本报讯 11月8日上午,藤县法院调集32名执行干警,会同太平镇政府、司法所、派出所、泰州北社区等有关部门,并邀请县人大代表到场监督,对被执行人陈某权所占的房屋采取强制迁出措施。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搬迁,整个执行行动圆满完成。

藤县太平镇河塘二路×号六层钢筋砖混结构房屋原属陈某扬(2011年11月去世)所有。2012年9月,经藤县公证处公证,确认陈某扬的子女陈某坚等四人自愿放弃上述房屋的继承,由陈某扬的儿子陈某强继承。

2013年4月,陈某强与申请人张某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以8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均。同年5月,藤县住建局房产管理所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到张某均名下。

张某均购买房屋后,被执行人陈某权主张上述房屋为其所有,并于2014年9月向藤县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上述房屋为陈某权所有。因证据不足,藤县法院依法驳回陈某权的诉请。陈某权不服,提起上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在打官司的同时,陈某权将饭桌、凳子等物品堆放在上述房屋,并拒绝搬出。为此,申请人张某均于2014年1月向藤县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权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妨碍,搬出所侵占的房屋。

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均依法向陈某强购买涉案房屋,并履行了法定过户手续,依法应当享有处分权和使用权。陈某权一直以房屋属其所有为由,继续将物品存放在涉案房屋内,已经对张某均的房屋使用构成了侵权,张某均主张陈某权立即搬出、排除妨害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为此,藤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责令陈某权将存放于涉案房屋里的物品搬出。

判决生效后,陈某权拒绝履行判决义务,张某均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被执行人陈某权抵抗情绪极大,强制迁出难度较大,稍有不慎则容易引发冲突。为此,藤县法院成立执行领导小组,经多次研究,制定了详细的执行方案。

11月8日上午,藤县法院调集32名执行干警,在太平镇政府、派出所、司法所、社区的倾力配合下,依法对陈某权所占房屋进行强制搬迁。

当天上午9点半,执行干警、协助人员以及搬运人员等到达现场后,迅速展开执行工作。执行干警按照执行方案的部署,对房屋内的物品一一进行登记。随后,搬运人员将登记在册的物品搬上货车。执行干警全程进行录像,对搬出的物品进行了影像留存,确保执行过程的公开和透明,搬迁期间并未发生因过激行为引发的冲突。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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