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从高处跌落引发纠纷
本报讯 11月11日,藤县金鸡镇某村村民刘某金将一面印有“公正调解,热心为民”的锦旗送到藤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对为其诉前成功化解健康权纠纷的法官表达谢意。
据悉,家住藤县藤州镇西江路的蔡某光因需要加高房屋,向藤县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公司)购买了混凝土。2015年4月11日上午,该混凝土公司业务员刘某钰根据蔡某光的要求和公司的安排,到蔡某光的房屋丈量预算加高房屋所需捣制混凝土土方。在丈量过程中,刘某钰不慎从六楼跌落至一楼,昏迷不醒。蔡某光见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事后,刘某钰先后在藤县人民医院、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以及桂东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伤口愈合,但出院时仍昏迷不醒。刘某钰共花去医疗费四十多万元。经司法鉴定,刘某钰颅脑损伤致植物生存状态属一级伤残,即属植物人,需完全护理。
刘某钰的父亲刘某金(法定代理人)认为,刘某钰的受伤是由于蔡某光没有在施工现场设置相应的危险安全防护措施造成的,蔡某光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此,刘某金向法院起诉,要求蔡某光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合计一百六十多万元。
收到起诉材料后,立案庭法官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对刘某金解释道,若走诉讼程序,高达一百六十万元的标的必然导致万余元的受理费,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高额的诉讼费对败诉一方来说都是一笔很大的经济负担。因此,法官建议走诉请调解路线,刘某金对此表示同意。随后,法官试图通过电话联系被告蔡某光,但未果。为此,法官利用中午时间,亲自上门找到了蔡某光,希望其能与原告方协商解决此纠纷。经过一番释法明理后,蔡某光表示愿意接受诉请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蔡某光辩称,刘某钰在其家中丈量时受伤是事实,但是主要过错在于刘某钰。蔡某光称自己已经支付了一万五千元抢救费,而出于人道主义,愿意再支付两万元。刘某金表示,虽然自己也起诉混凝土公司要求赔偿,但蔡某光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至少应当承担十万元的赔偿责任。
在此情况下,法官耐心做好说理劝导工作,积极稳控双方的情绪。经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蔡某光愿意在11月4日前一次性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五万余元。11月4日,在法官的见证下,蔡某光将全部赔偿款交付给刘某金。(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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