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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梁萍通讯员胡琴全市检察机关在藤县检察

梧州日报 2011-06-17 09:10 大字

[摘要]检察机关试点开展监督行政机关工作

本报讯(记者 梁萍 通讯员 胡琴)  6月15日,全市检察机关在藤县检察院召开探索开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工作座谈会,这标志着梧州市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工作的开始,藤县检察院成为该项工作的试点单位。

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主要是针对法院的行政判决进行监督,属事后监督,对法律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存在极大局限。为打破这种被动的监督局面,梧州市检察机关经过探索研究,决定将监督关卡前移,加强在行政诉讼发生之前的监督。检察机关将通过试点,对负有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的有关职能部门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企业、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国家的行政法规得不到正确实施的行为,依法提出《督促履行职责书》,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目前,藤县检察院在市检察院的指导下,出台了《探索开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工作暂行规定》。依据该规定,检察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督促有行政执法权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一是国土局、住建局、工商局、环保局、安监局、卫生局、交通局、林业局、水利局、技术监督局、药监局、税务部门等行政执法职能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时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的;二是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政处罚或是只开处罚决定而不执行等违法行为的;三是行政执法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放任必须经过行政许可的行业无牌无照经营的;四是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时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行为。

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指出,被督促单位收到《督促履行职责书》后,不履行职责或不履行处罚执行决定,致使国家、公民、法人、企业和其他组织遭受损失的,检察院可以向人大、政府、纪委等有关部门提出法律意见或纪律处分建议;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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