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赃物仍收购 一废品收购人被判处拘役

西江都市报 2021-02-25 06:49 大字

本报讯近日,在明知是赃物的前提下,仍对一批电力电缆线进行收购的陈某某,因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2020年6月的一天,钟某甲、钟某乙、李某某、甘某某(另案处理)到市龙圩区某房地产工地盗窃电力电缆线,出卖给从事废品收购的陈某某。陈某某明知道他们出售的电力电缆线是犯罪所得,出于利益的诱惑,仍以3760元的价格收购。

尝到甜头后,四人于次日继续盗窃电力电缆线卖给陈某某,陈某某又以1674元的价格收购。

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案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物品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遂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陈某某提起公诉。

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检察官提醒,盗窃是违法犯罪行为,伸手必被捉,而收购赃物也同样是违法犯罪,切不可因一时贪念心存侥幸,致使自己误入犯罪歧途。对待来源不明的物品要慎重,购买、收购各种产品一定要通过正规途径,不要因贪小便宜而触犯法律。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卢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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