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报送年度 报告的通告

梧州日报 2021-02-22 06:58 大字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梧州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2021年1月1日前营业执照在梧州市登记注册且未注销(吊销)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在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x.gsxt.gov.cn)”报送2020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年报结束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随机抽取不少于3%的企业核查公示信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或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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