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集团伙作恶谋财 七名被告人获刑三年五个月到四年八个月不等

西江都市报 2020-07-26 06:38 大字

本报讯 近日,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罗某杰、罗某辉、罗某荣、罗某广、罗某媚、周某志、全某万等七名被告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到四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法院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至2015年,以被告人罗某杰、罗某辉为核心,被告人罗某荣、罗某广、罗某媚、周某志、全某万为主要成员的长洲区倒水镇马水村某组村民,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本小组同倒水镇某林场(以下简称林场)存在“权属争议”为借口,对承包林场林木采伐的被害人索要所谓的“山根钱”。该团伙以拦路、毁路等方式阻挠被害人采伐、运输林木,在林场附近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向承包林场林木采伐的被害人索要所谓的“山根钱”三起、“果苗款”一起,共计现金21.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杰、罗某辉、罗某荣、罗某广、罗某媚、周某志、全某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他人,索要财物。其中,罗某杰犯罪数额为21.8万元,罗某辉、罗某荣、罗某广、罗某媚、周某志、全某万犯罪数额为19.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多名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罗某杰、罗某辉组织下,鼓动村民实施挖路、拦路,阻挠伐木和运输木材方式敲诈勒索,欺压百姓。同时,该团伙多次针对林木承包人及在该区域工作的相关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林场的生产经营,扰乱正常生产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作用地位,以及认罪态度,长洲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林卓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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