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族式恶势力案件一审宣判
扫黑除恶
首要分子获刑二十年
本报讯 近日,由梧州市龙圩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家族式恶势力案件,经龙圩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人钟某全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77万元。同时,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决钟某雨、覃某敏、钟某芳、钟某德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8年至3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9万元至7万元不等。此外,法院责令5名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款项共计37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刑满释放后被群众推选为组长的被告人钟某全,发现被害人罗某经营的梧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需要大量的河沙和石料。被告人钟某全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其之前多次参与违法犯罪所形成的不良社会名声及被推选为组长的影响力,以帮助建材公司解决用地纠纷或协调当地村民关系为由,强迫罗某签订协议,并以介绍费为借口强行向罗某索要“回扣费”和“工资”,此外,还强迫罗某将建材公司搅拌站的河沙、石料交由其供应。
被告人钟某全为了达到其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的非法目的,长期授意、纠集被告人覃某敏、钟某芳、钟某雨、钟某德及钟某昌(另案处理)等人,以威胁、恐吓、拦路、堵门阻工等暴力和“软暴力”方式,实施强买强卖、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等行为,破坏建材公司的正常经营生产,严重影响当地营商环境和经济发展,扰乱当地经济秩序。该团伙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钟某全为纠集者,被告人覃某敏、钟某芳、钟某雨、钟某德及钟某昌为参加者的恶势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全曾因多次犯罪被处以刑罚,其出狱后纠集被告人覃某敏、钟某芳、钟某雨、钟某德及钟某昌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针对建材公司搅拌站多次实施恐吓、拦路、堵门、锁门等行为,以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威逼该建材公司搅拌站购买钟某全本人供应的河沙。
经公安民警多次到场处理、警告,该团伙仍不收敛,并实施一系列不正当行为,对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公共服务的企业、业主索要无理由的“赔偿款”“保护费”,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严重影响当地营商环境和经济发展,扰乱当地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综上所述,被告人钟某全、覃某敏、钟某芳、钟某雨、钟某德等人依法被认定为恶势力。根据他们的犯罪事实,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卢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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