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孕妇致人受伤 侵权人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讯 李玉在饭店用餐时,因借用邻桌纸巾遭拒而殴打孕妇王雪及其母亲陈琪。其后,王雪和陈琪将李玉诉至法院,要求李玉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7万余元。近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作出了判决。
借用纸巾起纷争
2018年6月17日,王雪一家到梧州某饭店用餐。期间,在邻桌用餐的李玉因未带纸巾,遂到王雪用餐的餐桌上,抽取王雪放置在餐桌上的纸巾。王雪告诉李玉,这是其自带的纸巾,不是饭店提供的,李玉若是要借用,出于礼貌应询问其意见。
随后,李玉坐回到自己座位,并叫服务员上两包纸巾,同时拿一包给王雪。王雪对服务员说:“不用了,我们自己有纸巾,你拿回去吧。”
李玉听到后,顿时火冒三丈,拿起手中的杯子向王雪扔去。王雪躲开后,李玉仍不罢休,举起椅子又想砸向王雪,但被同桌的朋友拦下。
王雪告诉李玉,其为孕妇,要是致其受伤,李玉要承担责任。“你是孕妇,那我也是孕妇!”说罢,李玉就朝王雪的肚子上踢了一脚。王雪的母亲陈琪见状,赶忙上前护住王雪。李玉不管不顾,继续对王雪和陈琪进行殴打。
接到饭店服务员报案后,民警随即赶到现场。见状,李玉在朋友的掩护下离开了现场。
致人受伤被处罚
事件发生后,王雪和陈琪到医院接受治疗。其中,王雪住院5天,用去医疗费共2421.46元,被医院诊断为先兆流产,瘢痕子宫。经住院保胎,王雪成功保住了胎儿,没有流产。陈琪则住院1天,用去医疗费2444.45元。
2018年7月2日,派出所对王雪和陈琪的伤情作出鉴定,认定两人均为轻微伤。7月19日,公安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行为人李玉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
出院后,王雪和陈琪要求李玉赔偿医疗费用未果,遂将李玉诉至法院。
王雪和陈琪认为,被告李玉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不仅违法,而且还给王雪和陈琪的身体及精神带来严重伤害。李玉明知王雪为孕妇,仍对王雪实施侵害,致王雪因先兆流产而保胎,给王雪造成了精神损害,故要求其赔偿王雪精神损失35000元,赔偿陈琪精神损失15000元。
法院向李玉送达了开庭传票和应诉材料后,李玉在答辩期间内没有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构成侵权被判赔
长洲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李玉在饭店吃饭时与原告王雪、陈琪因口角发生冲突,对王雪、陈琪进行殴打,造成原告王雪、陈琪身体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告李玉应对原告王雪、陈琪因身体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核算,本案中,原告王雪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受伤造成的经济合计5677.22元;原告陈琪因被告侵权行为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为3257.74元。
此外,本案中,王雪和陈琪未提供因本次事故致其构成伤残的相关证据,故王雪和陈琪诉请要求李玉支付精神损失50000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长洲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李玉向原告王雪支付经济损失5677.22元,向原告陈琪支付经济损失3257.74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伍超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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