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费代偿”的 应届毕业生怎么界定

西江都市报 2019-08-19 09:04 大字

梧州零距离网友提问: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录考试中对应届毕业生的界定:国家统一招生的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有些地方延长至三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也按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我是2018年毕业的,今年考入特岗教师,是否可以申请学费代偿?还是只有2019年毕业的才可以申请?

教育局网络发言人答复:

一、《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实施细则》第三条(三)毕业当年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与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取通知)并实际到岗。毕业当年是指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因聘用单位录取程序原因最迟可延迟至毕业次年的3月31日止;第六条 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到基层就业的,在同一基层单位工作连续满3年后申请,可一次性补偿完毕。自毕业当年起,五年内可以补报,逾期不再受理。

二、按照《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实施细则》规定,需要毕业当年自愿到我区同一基层单位服务3年(含3年以上,签订合同),才符合申请条件,根据您的咨询问题,2018年毕业生毕业当年没有在我区基层单位服务并签订相关合同与协议,所以不能享受学费和贷款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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