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宣传教育 提高法治意识 关于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问题的探讨
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该问题的研究学术上从未停止。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如何发挥部门职能,贯彻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正确履行职责,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挽救,是摆在我们司法行政部门面前迫切而又严峻的课题。本文从实证的角度出发,就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情况进行简要分析,对梧州市万秀区现存问题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希望在实践中逐步得到改进和完善。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经过对援助的未成年人的成长历程、在校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动机等等原因进行分析,归纳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大致如下:
(一)内在原因
与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相比,未成年人无论生理还是心理上都还是不成熟的,在缺乏正确的引导和教育下,极易受到外界不健康因素的影响,进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外在原因
一是家庭的不良影响。在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家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家庭教育的缺失、父母法治意识的淡薄、家庭结构有缺陷、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家庭气氛不和睦、父母行为不端等不良影响,都容易使未成年人形成畸形心理和人格缺陷。
二是学校教育的缺失。当前教育观念上片面强调智力教育的重要性,忽视了对学生思想品德引导和培养,不利于他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法治教育形式化,导致法治教育无法收到预期的预防犯罪的效果。忽视心里健康教育,没有开设专门的心里课程,使学生的心里问题得不到及时解答和引导而更加严重。
三是文化市场的失控。当下不良文化的泛滥致使各种充斥暴力、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网络游戏等对未成年人产生着不可忽视的腐蚀作用。
四是不良群体交往的影响。少数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不良群体交往息息相关,一些被家庭和学校排斥或者抛弃的不良青少年,在不良文化的吸引和感召下,他们聚集在一起,相互观察、模仿,然后经过犯罪学习、违法尝试等沦为罪犯。
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不够重视
新刑诉法2013年实施后,近几年万秀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较之前没有明显的变化。由此可见,新刑诉法的实施对于万秀区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办理尚未发挥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该项工作的全面贯彻落实需要公检法司几家的密切配合,以上数据从侧面反映出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援助问题尚未得到足够重视,一些部门没有将未成年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作为人权来保障,没有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缺乏专业化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律师
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看似简单,大多数都是小案,但是从前面分析的犯罪成因分析可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本身的案件特点就给办案的律师提出了更高的更具体的要求,而不是像极个别律师认为的那样,都是拿以往的格式来套案件,其实每个案件都是独一无二的。在实践中,一些律师往往是简单地完成刑事辩护任务本身,懒于与未成年人进行用心沟通,没有认真深入了解其性格特点、家庭现状等等情况。
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
各部门应该加强对各阶段在校学生的法治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共同携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其次,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对刑事案件介入的时间,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法院的审判阶段,未成年人可以直接申请或者家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援助申请,因此要加大加强宣传,让更多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亲属知道维权的途径。法治宣传部门应该丰富普法方式方法,寻求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新的切入点。加强法律进校园、进课堂的宣传,还可以尝试联合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团委等,多部门共同开展法治宣传,邀请未成年人的父母共同参与,提高未成年人尊法、守法、学法、用法意识的同时,也加强其父母的法治教育。
(二)加强与公安、检察院的配合,做好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援助
近年来,万秀区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90%以上都是人民法院通知辩护。其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作为一个整体,应该有机结合,这样才能全面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使得涉案的未成年人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
(三)拓宽为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方式
各援助机构和办案机关首先要正确认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才能摒弃单一的办案方式,真正用心去处理每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人员及援助律师应该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基础上,把工作中心放在探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方式上。例如,法律援助律师可以尝试形成“案前走访(家属)、案中教育、案后帮教”的工作模式,寻找他们的犯罪动机以及找对教育感化的切入点,做好教育工作,案件审结后,结合社区矫正部门做好延伸帮教工作,鼓励他们认真改造。
(四)加强监督力度,提高办案质量
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每年都会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质量检查。总体来看,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大多数都能认真完成援助任务,但也有极少数律师是简单应付,个别律师只是从量刑方面进行辩护,辩护词没有含金量,建议援助机构以后把辩护意见的采纳率作为衡量案件质量的其中一个量化标准,从而提高援助效果。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也是越来越得到重视,贯彻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从根本上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彰显少年司法价值。
(陈敏敏 蒋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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