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拒执罪”促和解

西江都市报 2018-08-04 16:24 大字

本报讯8月1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被执行人)迫于法律震慑主动还款80万元,并与原告(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最终原告(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自诉。

2008年至2014年间,梧州市的凌某和刘某因生意发展和资金周转需要,分别多次向唐某某和陈某某借款共计近百万元,并约定了归还时间和利息。然而,借款到期后,在唐某某和陈某某的多次催促下,凌某和刘某均以各种理由未归还款项。

2016年10月,唐某某和陈某某分别诉至万秀区法院,要求凌某和刘某归还借款及利息。万秀区法院判决凌某和刘某需归还借款及利息共计100多万元给唐某某和陈某某,判决生效后,凌某和刘某未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4月,唐某某和陈某某分别向万秀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万秀区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凌某和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凌某和刘某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亦未上报个人财产情况。执行法官经查询,发现凌某和刘某名下有多处房产及车辆,其中一辆小车在执行案件立案后被转移给他人。鉴于凌某和刘某有履行能力,却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并故意规避、躲避法院执行,万秀区法院依法对刘某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2018年7月16日,唐某某和陈某某以凌某和刘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万秀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万秀区法院给予立案。刑事案件立案后,该法院一方面调度法警,积极协调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凌某和刘某,另一方面调度法警对案件进行证据固定,查实凌某、刘某财产收入等情况,为刑事案件审理打牢基础。

通过调阅执行案件卷宗材料和刑事自诉案件相关材料后,执行法官研判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之间有和解的空间,于是,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

调解过程中,执行法官严明告知凌某和刘某其行为已经涉及刑事犯罪,如果拒不履行义务将被判处刑罚。慑于法律的威严,凌某和刘某即时履行支付了80万元债务,并与申请执行人约定了剩余款项的归还方式,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对凌某和刘某表示了谅解,并向万秀区法院书面申请撤回刑事自诉。

(梁颖林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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