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承包人不履约也不退款
本报讯(记者 谢韵 通讯员 李晚昌)市民聂女士(化名)经朋友介绍,于去年年底将自己位于龙骨路西街的一套房子的装修工程交由吕某承包,总造价为7.5万元。按照合同要求,房子本应在今年3月31日前装修完毕,结果完工的项目还不到一半。日前,聂女士将吕某告上了法庭。
去年12月中旬,聂女士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装修承包工吕某。虽然吕某没有自己的公司,但出于对朋友的信任,聂女士还是将自己房子的装修工程交给了吕某,双方签订了装修合同。根据合同,聂女士的工程款分四期支付给吕某:第一期支付3.5万元的材料款和施工费用;工期进度过半且质量验收合格后,支付施工费用2.5万元;装修工程竣工后若质量验收合格,再支付第三期施工费用1万元;工程全部结束后质量验收合格,7日内支付0.5万元。此外合同还约定,若吕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装修工程,每逾期一天按总工程价的1%赔偿给聂女士。
2017年12月11日,聂女士支付了3.5万元给吕某。2018年,她又支付了1万元。在此过程中,吕某均有收款收据给聂女士,还作出部分装修工程的承诺书,承诺在指定日期内交付部分装修工程,若不能如期交付则承担相应损失。可在实际施工时,许多工程被一拖再拖。截至2018年3月底合同期限到期时,聂女士的房子只完成了全屋的水电安装、两个卫生间的门和排污管安装,以及厨房和阳台的管道封包、拆墙、砌墙等部分工程。
为了此事,聂女士多次找到吕某,但协商无果。最后,她只能将此事反映到梧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希望吕某能够作出违约赔偿。4月中旬,经过市消委会的调解,双方同意终止装修合同。吕某也同意扣除已用的装修款项后,将剩余的2.03万元返还给聂女士,并约定在4月18日将余款退回,届时再商议违约金。
然而到了4月18日,吕某却表示需要再宽限几天,等“五一”假期后再履行此前的调解协议。“五一”假期结束后,吕某仍未能履约。无奈的聂女士,将吕某告上了法庭。
针对以上案例,市消委会提醒广大市民,在选择装修公司或承包人时,应该选择已经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有主体经营资格的公司或承包人,避免发生消费纠纷后难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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