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方给法官送来锦旗

西江都市报 2018-05-05 15:20 大字

本报讯4月25日上午,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的败诉方——被告吴某将一面写着“明察秋毫青天再世”的锦旗送到了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当场履行了付款义务。败诉方送锦旗给法院并不多见,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告郑某是中国台湾地区的居民。2014年3月28日,郑某与吴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郑某将其坐落于梧州市长洲区的某房屋出租给吴某作为商铺经营使用,租期共60个月。

签订合同后,吴某承租商铺经营了两年多的时间,后因商铺出现漏水情况要求郑某整改未果,并认为受到郑某派人威胁强迫,只能提前退租。吴某于2017年1月12日将商铺钥匙寄还给郑某后,便不再继续经营。

由于商铺内仍有物品没有搬离,郑某多次要求吴某办理商铺交接手续,吴某均不予理睬。双方因吴某拖欠租金、中途擅自退租等违约问题协商不成,郑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吴某向其支付尚欠的租金、逾期未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擅自退租的违约金等共计170568元。

法院立案后,郑某随即向法院申请对吴某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而吴某应诉后,也不愿意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与郑某、法官的对立情绪较大,审理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双方在合同中提及商铺可能出现漏水情况,并已约定中途擅自退租的违约责任,且吴某未能充分举证是受到威胁强迫才中途退租……”开庭审理后,主办法官李友齐与合议庭成员们就以上难点进行了反复思考和讨论。

由于案件当事人之间仍争议很大,2018年4月2日,主办法官对该案进行宣判。判决书按照合同违约情况逐条列明了违约方在该案中需要支付钱款的计算公式,并附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法条及解释,让案件双方一目了然。

“法院的判决非常公正,应支付的各项费用计算得有理有据,令人信服,虽然我败诉了,但我会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在收到判决书后的第二天,吴某就主动打电话给法官,表达了上述意愿。而原告郑某也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于是,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桂西叶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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