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或私撤停车位都将受罚
本报讯 (记者 赵洋) 如何解决城市“停车难”,是广大车主关心的热点话题。4月28日,《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在梧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室召开。
“车多位少”供需矛盾明显
发布会上,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环资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就《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的出台、颁布及实施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并回答媒体记者的提问。
据介绍,《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共六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规划与管理、使用与管理、道路停车泊位、法律责任、附则等。《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由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7年12月31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29日批准,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据梧州市交警部门统计,截至2017年8月,市区机动车保有量为12万多辆,其中汽车63290辆,摩托车57317辆,市区机动车保有量继续呈迅速增长态势。与此同时,目前市区配建汽车停车泊位约25000个,道路汽车停车泊位约4000个,车位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此外,各停车场在建设和管理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如公共停车场建设缓慢、停车管理水平滞后,行政监督力度不足等。
路边免费停车不得超48小时
在发布会上,相关部门对即将施行的《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介绍。
据了解,为解决停车难的状况,今后梧州市将利用道路资源设置一定数量的占路停车场(点),作为补充市区停车位数量的一种临时措施。
同时,《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不得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从事机动车保洁、装饰、维修、摆卖等经营活动,以及其他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
对“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行为,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或者“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从事机动车保洁、装饰、维修、摆卖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等行为,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还规定,不得持续占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超过四十八小时停放机动车。持续占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超过四十八小时,构成了超时占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的行为,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五十元罚款,并将该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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