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病毒携带者 能否从事药品销售工作?

西江都市报 2018-04-10 15:10 大字

梧州零距离网友提问:

乙肝病毒携带者能否从事药品销售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络发言人答复:

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药品销售人员是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因此,在上岗前必须要进行健康检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已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病毒检测项目。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中规定,医疗机构开展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非因受检者本人要求,不得主动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因此,您到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时,最好能事先说明需要检查的项目。至于否能从事药品销售工作,建议您和药品经营企业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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