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案件被开除公职后, 养老保险该如何缴交?
梧州零距离网友提问:
我原是事业单位人员,1995年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6年后,调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缴费一年多后停止缴交,后该事业单位改为参公事业单位。2014年,因刑事案件被开除公职,2015年起以灵活就业人员缴交养老保险。请问在事业单位缴交养老保险的7年多年限可否与2015年以后缴交的年限合并?若不可以,依据是什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络发言人答复: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梧州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梧政发〔2009〕74号)规定,事业单位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按梧政发〔1996〕90号规定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含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原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纳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额可转入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号。
已参加原各统筹地区自行经办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进入企业工作的人员,从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保缴费和建立个人账户,个人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一并转移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此前不予补建个人账户。
《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1995年国秘字第245号命令):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网友从1995年起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年限不是实际缴费年限,你因刑事处分被开除公职,按照政策规定,你被开除前的工作年限不能算为视同工龄。你原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纳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额可转入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号。由于没有网友的具体信息材料,建议网友携带相关资料到我局四楼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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