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范围为中心城区现状建成区及工业园区
本报讯 (记者邓发浩) 日前,梧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梧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根据《方案》,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为浔江南岸及北岸、长洲岛全岛、梧州高新区、粤桂试验区核心区(梧州)等梧州中心城区现状建成区及工业园区。
根据国家环保部2017年3月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结合梧州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梧州市划分的高污染燃料参照《高污染燃料目录》中I类(一般)燃料种类界定,即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以及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型煤、焦炭、兰炭等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的挥发分限定值分别大于12%、5%、10%)。此外,还包括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依据《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中心城区现状图(2012年)及市区五个工业园区(梧州高新区、粤桂试验区核心区(梧州)、市不锈钢园区、梧州商贸物流园区、梧州循环经济园区)规划范围,并以公路、铁路、城市主干路、河流等明显地界为边界,不规则区域以道路为中心向周围拓展可以涵盖现状建成区的范围,划定禁燃区为中心城区现状建成区及工业园区,具体为浔江北岸及南岸、长洲岛全岛、工业园区。其中,工业园区包括梧州高新区、粤桂试验区核心区(梧州)、梧州循环经济园区。
《方案》发布后,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本方案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现有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有关单位或个体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的,须报所在地政府批准后方可适当延期,不能达标排放的不予延期。
违反禁燃区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逾期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环保、 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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