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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226”交通事故案一审宣判 肇事司机获刑十五年

西江都市报 2017-12-23 15:56 大字

本报讯 今年2月26日,梧州市区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案,肇事司机酒后驾车冲撞公交车站,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五人受伤、一人财物受损的严重后果。11月29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梧州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12月22日,梧州中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梁某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2月26日14时38分,被告人梁某伟驾驶小轿车沿梧州市万秀区西江路自西向东方向行驶至金龙家居广场对开路段时,与正在公交车站候车的刘某临发生碰撞,随后与同方向正在骑自行车的梁某林发生碰撞,再与在公交车站候车的梁某兰、罗某滢、唐某、韦某清、罗某坤发生碰撞,然后又与一辆临时停靠在停车位的小轿车相撞。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五人受伤、一人财物受损。

经查,梁某伟醉酒驾驶小轿车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辆,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致二人死亡、五人受伤、一人财物受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量刑。该案发生于闹市区,梁某伟虽然没有主动报案,但其在恢复清醒意识后没有逃离而是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在看到警察到达现场后又自愿将自己置于警察的控制之下,没有抗拒抓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梁某伟通过亲属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梁某伟及其辩护人主张,梁某伟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经查,梁某伟是一名有25年驾龄的驾驶人员,应当知道醉酒驾车的违法性和危险性,但他在醉酒后控制能力减弱的情况下,不听朋友劝告,仍驾驶小车在闹市区超速行驶,他的行为具备了难以预料、难以控制的高度危险性,他对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持放任态度。而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该罪侵犯的客体不能涵盖本案侵害客体所具有的社会性和不特定性。客观上,梁某伟实施了驾车冲撞公交车站候车人群和路人致二人死亡、五人受伤和财产损失的行为,而且肇事车辆的行车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证实,梁某伟驾车撞到行人后没有采取必要的紧急制动措施,反而让车辆冲上了人行道,撞向公交车站候车人群,造成更大伤亡。综上,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意见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梧州中院根据被告人梁某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罗豪禤钦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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