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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交易行为遏制“霸王条款” 工商和市政部门制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指导试行文本

梧州日报 2017-12-21 13:15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曾燕 通讯员 覃炜豪 陆宏敏)为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遏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市工商局会同市市政园林理局(房产管理局)制定了《梧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指导试行文本。目前,该文本已发布在梧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信息网,供梧州市2017年7月15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或经竣工验收合格进行现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使用。

工商和市政(房管)部门明确解释,《梧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指导试行文本所称的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包括期房和现房)。合同具体条款共23条,内容分别为项目建设依据、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计价方式与价款、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付款方式及期限、交付期限及交付条件、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等事项。

《梧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指导试行文本对容易引起买卖双方纠纷的问题作出明确提示:

一是提示在签订合同前,买受人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要重点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二是提示商品房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并要在签订合同前向买受人出示有关的证书、证明文件。

三是提示双方应通过自愿的原则签订合同,对于合同文本中的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要通过协商确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工商人员表示,在商品房买卖交易过程中,引起买卖双方纠纷的问题不少是开发商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次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指导试行文本对“买受人(消费者)可要求开发商出示相关销售证明”作出提示说明,是保护买受人权益的一个重要手段。同时,合同要通过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如果开发商欲将不平等条款强加给买受人,买受人可按照不平等条款的性质,通过投诉、举报由行政机关查处开发商,或通过法院变更、撤销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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