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将入“黑名单”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明年实施
本报讯(记者 谢韵)每年的年末,常常是农民工讨薪的高发时期。为了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的惩戒,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并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刚进入12月不久,梧州市劳动监察支队的工作人员就开始忙碌起来,他们为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进行立案,帮他们追讨薪酬。今年1至11月,梧州市劳动监察支队共立案处理劳动监察案件281起,其中涉及建筑类148起,涉及农民工1376人,涉案金额1729.46万元。梧州市劳动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一直以来,由于对建筑行业的用工单位缺少强有力的处理手段,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情况依旧时有发生。此次出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工单位的处罚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此外,对于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该负责人表示:“构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前提条件,必须具备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第一种情形是拖欠个人3个月以上工资,且数额达到8000元以上;第二种情形是拖欠10人以上工资,且数额满5万元以上的。”据介绍,今年以来,梧州市劳动监察支队已经成功移送了3起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违法案件,公安部门也对其进行了立案侦查。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对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如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同时,拖欠工资“黑名单”也将实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如果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被列入“黑名单”期间再次发生拖欠工资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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