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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梧州中院开庭审理“226”交通事故案

西江都市报 2017-11-29 16:01 大字

本报讯 11月27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梁某伟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6日14时38分,被告人梁某伟驾驶小轿车沿梧州市西江路自西向东方向行驶至万秀区某家居广场对开路段时,与正在公交车站候车的刘某临发生碰撞,随后与同方向正在骑自行车的梁某林发生碰撞,再与在公交车站候车的梁某兰、罗某滢、唐某、韦某清、罗某坤发生碰撞,然后又与一辆停靠着的小轿车相撞。事故造成罗某坤当场死亡,韦某清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某临、梁某林、梁某兰、罗某滢、唐某受伤,三车受损。经检验,梁某伟血样检出酒精含量为223.93mg/100ml。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万秀区大队作出事故初步意见:梁某伟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辆,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致二人死亡、四人受伤、一人财物受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一个上午的审理,审判长与合议庭成员商议后,宣布休庭,案件择期宣判。

(罗豪 谭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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