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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顺利承揽工程行贿官员 承包商和“中间人”均获刑

西江都市报 2017-07-05 15:38 大字

本报讯工程项目施工实行招投标,本是凭实力公平竞争,但有的人却采取行贿掌管项目的官员以图谋得项目。个体建筑承包商李某、某公司经理黄某为了揽到蒙山县城一改造工程,通过“中间人”秦某或自己单独向蒙山县原副县长盘某多次行贿,涉案金额高达40万元,黄某向盘某行贿7万元。经万秀区检察院对李某、黄某犯行贿罪以及秦某犯介绍贿赂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万秀区法院对以上三人作出有罪判决。

经法院审查,2013年10月,李某在参与竞标蒙山县城一改造工程中,通过秦某联系到蒙山县原副县长兼该改造工程指挥部原常务副指挥长盘某(另案处理),请盘某在招投标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使李某顺利中标。李某承包上述工程后,通过秦某于2014年初在蒙山县送给盘某“好处费”10万元。李某也先后于2014年中秋节前、2016年春节前,在蒙山县城、桂林市某宾馆车库分别送给盘某“好处费”共20万元。

2014年6月,李某在竞标蒙山县另一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过程中,通过秦某再次联系到盘某,请盘某在招投标中为其提供帮助,使李某、黄某和李某佳(另案处理)三人合伙挂靠的一个公司参与竞标并顺利中标。中标后,三人根据事前约定,由各自按出资比例分别向盘某送“好处费”,其中李某于2015年春节通过秦某在盘某的办公室送给盘某“好处费”10万元;李某佳于2015年中秋节前在盘某的车上送给盘某“好处费”10万元;黄某先后于2015年春节前、2016年春节前在盘某的办公室分别送给盘某“好处费”2万元和5万元。

万秀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黄某为了在招投标过程中能顺利中标,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盘某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秦某撮合李某向盘某行贿,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鉴于李某、黄某和秦某三人到案后能主动向办案人员交待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故法院依法对其三人从轻处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判处黄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秦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王世楠 聂水健羽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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