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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盗贼“夜探”古墓露馅

西江都市报 2017-04-12 15:15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龙天传通讯员 罗豪 蒋旅) 四名盗贼将黑手伸向了位于蒙山县的一处清代古墓。日前,梧州市蒙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盗掘古墓葬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涛、王某艺、江某华、陈某宝等四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6年9月8日晚,陈某涛、王某艺、江某华、陈某宝等四人以寻宝为目的,携带金属探测仪、锄头、铁铲等工具,来到蒙山县一处山上寻找目标。在山顶处,他们发现一座坟墓的墓碑上刻有“乾隆”“伍姓”“清”等字样,由此推断:这座坟墓的年代比较久远,墓葬里应该会有比较值钱的陪葬品。上述四人立即动手挖掘此墓葬,搜索一番,但直至次日凌晨仍一无所获,才离开现场。下山途中,形迹可疑的四人被当地群众拦截下来进行盘问。最终,四人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他们盗掘墓葬的事实。

经蒙山县文物管理部门认定,被挖掘的伍姓陈氏墓为古墓葬,属不可移动文物,建于清代乾隆年间,对于研究蒙山县的墓葬风俗、墓葬制度、社会经济生产和生活发展状况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今年4月5日,经蒙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这是蒙山县首例盗掘古墓葬案。被告人陈某涛、王某艺、江某华、陈某宝等四人盗掘古墓葬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等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国家对古墓葬的管理制度,构成了盗掘古墓葬罪。此外,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故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为了维护国家文物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严明国法,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陈某涛、王某艺、江某华、陈某宝等四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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