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故事 他为何不再逃了?
逃了十七年,
几个月前,蒙山县检察院来了一名“不速之客”——一个既让该院“望穿秋水”却又“杳无音讯”的“老朋友”韦×。故事还得从17年前说起。
小会计“一炮而红”后“遁走”
17年前,当时年仅29岁的韦×,尚是蒙山县新圩镇教育委员会的一名会计。临近而立之年,韦×干了一件在当地颇具轰动的“大事”。这件“大事”让他在一夜之间成为原单位和蒙山县检察院的“红人”。作为新圩镇教育委员会的会计,韦×不可避免要与单位的公款打交道。时间一长,韦×动起了歪心思。韦×任职期间主要负责代收民师统筹费、代课统筹费、杂费、电教费、抽考工本费、普九表格费,收到的费用由韦×负责上缴县教育局,何时收齐款项以及何时上缴县教育局,单位的领导很少过问。这让韦×看到了一条“生财之道”。
这条“生财之道”在韦×脑海中一出现,就一发不可收拾。于是韦×利用其代管所收款项的期限“不受监管”这一漏洞,偷偷将钱拿出来“借鸡生蛋”以钱生钱,起初一切运行良好,韦×也从中尝到了甜头,正当韦×沾沾自喜时,县教育局催其上缴有关代收款的通知出现在他的办公桌。而此时,与他合伙做生意的人也不翼而飞,他意识到自己无法填平亏空的公款,于是索性一逃了事。县教育局、新圩镇政府、新圩镇教委多次催促仍不见韦×上缴其代管的款项后便将韦×举报到蒙山县人民检察。蒙山县人民检察院收到举报线索,认为案情重大,且嫌疑人的指向非常明显,遂立即着手展开初查。经调取银行有关书证和询问新圩镇教育委员会相关人员后,决定对韦×以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但当检察院准备将韦×拘传到案时,意识到事情败露的韦×已经于1999年3月提前逃往外地,不知所踪。
17年来始终“榜上有名”
提起韦×,蒙山县检察院的反贪干警可以说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就在韦×潜逃后,蒙山县检察院立即依法对韦×展开了追逃,没承想,这一追就是17年。17年来,韦×一直在蒙山县检察院追逃的榜单之上。17年来,蒙山县检察院反贪局的干警换了一茬又一茬,但无论是反贪的老前辈,还是刚进反贪部门的新同志,大家见面必聊的一个话题就是“那会计抓到了么”。
17年中,检察机关采取了各种手段对韦×进行追捕,如网上追逃、边控、蹲点、在其居所及亲友居所周围设置耳目布控等措施,却一直未能将其抓获归案。高检院开展职务犯罪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后,蒙山县人民检察院制定了追捕韦×的实施方案,开展常项追捕,并于中秋、春节等节假日开展重点追捕,可韦×像人间蒸发了一样,仍然杳无音讯。就这样,韦×的名字一直从蒙山县检察院、挂到了梧州市检察院、甚至上了自治区检察院的追逃榜,年年都“榜上有名”的韦×成了检察人员心头惦记的“重要人物”。
方法用尽只欠一个契机
17年,检察机关穷尽了一切手段,但都“无功而返”。办案人员分析,韦×有多年的潜逃“经验”,且内心极为恐惧可能面临的刑罚,因此,他极有可能选择隐姓埋名一辈子。要在十几亿人中找出一个刻意隐瞒自己身份的人,难度无异于大海捞针。但检察机关并不气馁,始终秉持着这样一个信念:无论千难万难,只要契机到来,一定要将韦×抓捕归案接受法律制裁。
2016年4月18日,“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出台。检察机关意识到,抓捕韦×的契机已经来临,一旦错过这个契机,韦×归案的可能性就几乎为零了。这一次,蒙山县检察院经研究,制定了周密的计划,务求一举而功成。蒙山县检察院除了继续做好与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的沟通,加强网上追逃、边控等辑控措施力度外,着重加强对韦×家属的攻心力度。办案人员带着《解释》到韦×家中,一番家常后,把话题转到了《解释》上来,并故意在说到挪用公款的处罚已经变轻了时加重了语气。果然,这一举动引起了韦×家属的兴趣。他们主动向办案人员询问,具体是怎么个轻法。办案人员于是详细向其家属解读了《解释》中关于挪用公款的规定,告知其家属根据新规定韦×的行为可以得到极轻的处理,如果主动投案自首并退还全部赃款,甚至还有可能得到缓刑的机会。韦×的家属由于文化水平不高,于是请来了邻居对办案人员出示的《解释》进行查看。在邻居确认了办案人员的说法后,韦×的家属表示一定会想办法联系韦×,劝其到检察机关投案。
“感谢检察机关让我放下包袱”
4月26日,也即办案人员对其家属释法说理几天后,经过一番思想斗争,韦×走进了检察机关的大门。
“感谢检察机关让我放下包袱”,这是韦×对办案人员说的第一句话。韦×交代,漫长的逃亡生涯让他的身心备受煎熬,这17年中的每一天他都生活在提心吊胆中,每考虑到家中年迈的双亲无人照料时就整日以泪洗面。他说他也曾想过投案自首,但一想到要坐牢,走向检察机关的脚步便怎么也迈不开。得知检察官向他家属传达“两高”的《解释》精神后,他便下定决心从外地赶回向蒙山检察院投案。
投案后,韦×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办案调查,不仅一一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还主动向检察机关退出了赃款人民币共93817.8元。现该案顺利侦查终结,公诉部门经依法审查后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并一并提出从轻或减轻刑罚的量刑建议。
“两高”《解释》不仅大幅提高了挪用公款的数额标准,同时还提高了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等罪名的数额标准,这一调整使涉案数额不大的犯罪行为将免予刑事处罚。一方面,这对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一个难得的契机。另一方面,这也是检察机关追逃工作的一个难得契机。下一步,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根据《解释》的有关规定,组织两级院反贪部门加强释法说理工作,继续加大追逃力度,力争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尽快“放下包袱”。 (李纪玲 韦忠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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