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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责任的车主无法获得赔偿,便起诉保险公司“无责不赔”条款被判无效

南国今报 2014-02-23 13:29 大字

今报南宁讯(记者张文卉 通讯员张翊诚)发生交通事故后,有过错责任的车主可以获得赔偿,但无责任的车主反而无法获得理赔,车损险中的“无责不赔”条款曾遭受质疑。近日,蒙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的“无责不赔”格式条款在此案中被判无效。

2013年6月30日,在国道321线蒙山县境内,杨某、黄某分别驾驶的两辆摩托车(其中一辆买有交强险,另一辆没有),与吴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吴某车辆损坏。事故经蒙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认定吴某在事故中不负责任,杨某、黄某分别负事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由于杨某、黄某无力赔偿,因此吴某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某保险公司以原告在事故中没有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吴某在追索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请求某保险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10803元(其中车辆修复费9303元、施救费1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某保险公司表示,根据《车辆损失险》合同第六条第十一款所载明的内容:“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下简称“无责不赔”条款)。”吴某本人在此次事故中并无责任,因此此次损失不属保险赔偿的范围,其遭受的损失应由责任人承担,保险公司无需任何赔偿。

据了解,我国目前机动车保险除了“交强险”之外,车辆损失险(简称车损险)是汽车保险中最主要的险种之一,顾名思义,车损险所要保障的就是被保险的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所遭受的财产损失。记者查阅各家财险公司车损险的格式保险合同后,发现这些合同大都包含着“无责免赔”条款,其中可能有个别词语的细微差别,但这一条款几乎已成为车险业内的通行规则。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投保车主在事故中的责任越大,保险公司赔的越多;如果车主在事故中没有责任,那么就算车辆损失再惨重,保险公司也分文不赔。

该案审理时,“无责不赔”条款能否作为拒赔的理由,成了双方的争议焦点。蒙山县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以下简称“代位求偿”规定)。而这一规定同样存在于涉案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险》合同中。

根据上述法条和保险条款,因第三方对被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不管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有无事故责任,保险人均应作出相应赔偿后,再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偿。因此,《车损险保险合同》中的“无责不赔”条款与“代位求偿”规定存在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013年11月26日,蒙山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对原告吴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承担保险责任。扣除吴某尚未向实际责任人车辆保险公司追索交强险应赔付的财产损失2000元,蒙山法院判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吴某的车辆修复费5803.03元、施救费1500元,合计7303.03元。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近日,某保险公司已按照判决书向吴某支付了车辆损失及施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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