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取借债款将他人拘禁一天半近日经蒙山县检察
本报讯为索取借债款,将他人拘禁一天半。近日,经蒙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梁×、陆×、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11年11月,梁×多次向莫×追讨18万元欠款未果,遂叫来陆×、韦×帮其追债。 2011年12月2日12时许,陆×、韦×租车从荔浦县到蒙山县,将正在办公的莫×带上车“押”到荔浦县,并轮流“审讯”莫×,威胁莫×书写欠款条,逼其还债,吓得莫×多次打电话向朋友借款。当天下午,莫×好不容易向朋友借了1.5万元钱给梁×,直至12月4日凌晨2时,梁×等三人才解除莫梁×的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约38小时。
案发后,梁×全部赔退了被害人莫×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好,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戴瑞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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