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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贪图便宜购买经蒙山县检

梧州日报 2012-05-18 08:39 大字

本报讯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贪图便宜购买。经蒙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5月15日 ,蒙山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韦×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12月中旬的一天,姚×在蒙山县文圩镇秀才村小学门前,盗走一辆摩托车(价值3534元)。经人介绍,木护村民韦×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仍以800元的价格买下并供自己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韦×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韦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酌情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戴瑞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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