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岑溪市民政局原局长黄立波获刑十三年
本报讯7月23日上午,岑溪市人民法院对岑溪市民政局原局长黄立波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黄立波实行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黄立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按照事先约定的回扣比例,单独或伙同同案人索取他人财物共427.43万元,其中单独索取他人财物326.47万元,伙同同案人共同索取他人财物100.96万元。
2014年12月,被告人黄立波同意从岑溪市民政局的公款中借款50万元,用于垫付岑溪市第二十征地工作队的工作经费。事后,黄立波擅自挪用其中的40万元公款以其家属的名义在南宁市购买房产,直至2017年8月才归还岑溪市民政局。
2017年6月至11月间,岑溪市民政局在2017年村级两委换届工作过程中,先后3次组织村级两委换届选举及新任支书、主任、村务监督委员等相关培训工作。为套取上述工作经费,被告人黄立波伙同同案人经合谋后,在结算和支付上述相关培训项目费用的过程中,采取虚开住宿费、餐饮费的方法向岑溪市民政局报账,共套取公款20.543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立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共索取他人财物427.4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罪名成立;伙同同案人采取虚开发票的方法,套取公款20.5437万元予以侵吞、私分,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罪名成立;挪用公款40万元,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挪用公款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立波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法院根据被告人黄立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作出上述判决。
(李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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