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影响经营 租户要求减租 法院驳回诉求维持一审判决

西江都市报 2018-08-30 15:10 大字

本报讯市政施工影响正常经营生意,临街铺面租户是否有权要求减免租金?近日,岑溪市法院审结了一件此类案件。

原告李某(乙方)与被告岑溪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场中心)(甲方)于2015年11月6日签订一份《房屋(场地)租赁合同》,约定李某租赁位于市场中心办公室楼下电力横街的三个铺面经营海鲜、杂物等,李某交纳3万元合同履行保证金,租赁期间市场中心中途终止合同,保证金不退回。5号、6号铺租期三年,4号铺租期二年七个月。租期均到2018年12月30日止。租赁费总共469700元,每季度李某应缴租赁费为41100元。

2017年3月2日,有关部门为改善城市道路,对李某承租的铺面前的道路进行改造,并发出通知要求该路段施工期间严禁占道经营,该施工于2017年4月份完工。后李某以市政施工影响正常经营生意为由,要求市场中心减免租金,市场中心不同意,要求李某按时缴纳租金,双方酿成纠纷。市场中心催要租金未果,于2017年6月2日对李某经营的铺面用电焊将门焊住不准其经营,后于2017年6月5日解除焊住的门。李某于同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市场中心退回履行保证金3万元及2017年3月份租赁费13700元。

岑溪市法院对本案审理后认为,李某与市场中心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是双方平等自愿签订的合同,双方都应该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市政施工期间严禁占道经营,李某租赁市场中心的铺面并不包含街道,其以此为理由不缴纳租金,属于违约。市场中心在未正式解除合同时,以不恰当方式阻止李某经营也存在一定违约行为。庭审中,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因此,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市场中心退回履行保证金12000元给李某,驳回李某要求市场中心退回3月份租金的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点评:近期岑溪市市政道路频繁施工,影响临街铺面经营也不可避免,临街铺面的租赁方和出租方都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合法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没有约定可以减免租金的情形下,租赁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否则将构成违约。同样,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出租方应以正确的方式进行维权,采用非正常手段将得不偿失。

(钟冬连 李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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