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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加浏览量发布不实信息

西江都市报 2017-05-18 15:15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龙天传 通讯员 莫飞敏)日前,因违规发布虚假信息,“岑溪通”微信公众号相关运营负责人被岑溪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城中派出所与岑溪市网信办等部门进行了警示约谈和治安处罚。

5月12日,李某光在自己的微信群看到两段视频,视频内容为一个女子想在高铁站跳轨自杀,被乘务员迅速救走。为吸引人气和增加浏览量,李某光没有核实以上信息的真实情况,便在自己管理的“岑溪通”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内容为“刚刚发生!!梧州南站一女子欲跳轨轻生,被乘务员火速拦下”的消息,并附上了该女子跳轨视频。随后,这条消息在岑溪市民的微信朋友圈被大量转发,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为做好舆情管控工作,岑溪网信办、网警迅速开展信息核查工作。经警方查证,该视频发生地是在福建莆田市仙游站,而不是梧州南站,“岑溪通”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属谣言。为此,岑溪市公安局网安部门马上传唤该微信公众号运营负责人李某光进行警示约谈,责令其立即删除不实信息,刊发道歉声明。

由于李某光在外地,未能马上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况。5月16日上午,他回到岑溪市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5月12日,其利用微信散布“梧州南站一女子欲轻生被乘务人员救下”的谣言,后来,其发现这件事不是在梧州南站发生的,便马上删除所发的内容,当时该文章的阅读量为3659,转发量为144次。就在李某光发布该谣言不久,他就接到岑溪公安网警的警示电话。李某光向警方表示将立即整改,认真吸取教训,不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岑溪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李某光处以500元罚款。

岑溪警方表示,随着自媒体的发展,网络谣言极易滋生,警方提醒广大群众应该自觉做到不转载、不转发未经核实的网上信息,切实做到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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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对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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