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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杨苑君通讯员刘海霞岑溪市光大纸业有限

梧州日报 2015-08-08 23:48 大字

[摘要]岑溪市光大纸业公司违法排污案嫌疑人被行政拘留

本报讯(记者 杨苑君 通讯员 刘海霞) 8月2日,岑溪市光大纸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污案嫌疑人杨×投案自首,岑溪市公安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送拘留所执行。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梧州市辖区内查处的首例直接责任人被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显示了新《环保法》的威慑力。

今年2月27日晚上8时,群众反映岑溪市光大纸业有限公司有偷排废水行为。岑溪市环保局监察大队会同马路镇政府立即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污水处理设施没有运转。该公司工作人员私设暗管,把纸浆池内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黄华河,造成了水体污染。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取证,对该公司工作人员、法人代表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并作了笔录。

依照《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条款,岑溪市环保局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提请岑溪市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整治。7月23日,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岑溪市环保局将岑溪市光大纸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污案移交至岑溪市公安局。该案被受理后,警方马上派出警力分赴岑溪市光大纸业有限公司与违法嫌疑人杨×家,但未发现杨×踪影。经多地追捕和多方努力,杨×于8月2日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送拘留所执行。

据介绍,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梧州市辖区内查处的首例直接责任人被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在该案中,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首次联手执法,紧密配合,有力打击了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梧州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该负责人表示,新《环保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就是要解决过去那种“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今年是新《环保法》实施的第一年,也是广西的“环境执法年”,环保部门将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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