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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一个商人在与房东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到期前把

梧州日报 2015-01-03 00:10 大字

以案说法

一个商人在与房东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到期前,把商铺转租给了他人,房东却以未经其同意转租为由,拒绝退还押金。房东到底应不应退还押金?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一起案件的过程中,给出了答案。

【案情】

施×是在岑溪做服装生意的商人,2010年9月13日,租赁杨×所有的房屋铺面,支付房屋租赁押金36000元。租赁期满后,施×续租杨×的房屋,2013年10月1日双方续签《房屋租赁协议书》,协议约定:租期三年,月租金19000元;押金36000元,该押金在协议期满时,乙方履行其所有义务后,甲方一次性如数退还给乙方;租赁期间,甲方不得提前解除协议,否则属甲方违约,甲方违约的得赔偿乙方违约金36000元和乙方的一切装修费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提前解除协议,否则属乙方违约,乙方违约的,除所交租金不得索回外,还得赔偿甲方违约金36000元(该违约金可在乙方交纳的押金中抵扣);乙方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经甲方同意可以转让他人经营……因施×是续租, 杨×将之前收取的36000元转为新订协议的押金。协议签订后施×将第一季度的租金57000元转账给杨×。2013年11月17日,施×与戴×就商铺转租形成合意,戴×通过银行支付相应的款项给施×。同年11月28日,杨×与戴×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同年12月8日,施×、杨×解除了双方的租赁协议。

因押金的返还问题双方协商未果,2014年7月22日,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退还房屋租赁押金36000元给施×。

被告杨×辩称,原告违反协议约定,提前终止协议,并且未按协议约定缴交租金,擅自将房屋转租给戴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36000元,此款在原告交纳的押金中抵减。因此原告主张要求被告退还押金36000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将房屋交给原告租赁使用,原告亦按约定预交租金至2013年12月底给被告。2013年11月17日原告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退出并由戴×经营达成一致意见。而被告又于2013年11月28日与戴×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书》,且戴×亦履行了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2013年12月8日原、被告双方才解除合同。在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尚未解除期间,被告即与戴×签订租赁合同,可见原告退租后戴×续租等相关事项被告是知情同意的。虽然被告否认原告退租经其同意,并且认为原告退租其不知情,但从被告与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看,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0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尚未解除,被告即与戴×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在原告承租期间被告与他人另订房屋租赁合同,足可说明原告退租是经被告同意的。因此,原、被告属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没有理由占有原告的押金,被告应将押金退还给原告。因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退还押金36000元,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温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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