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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市人民法院对三堡镇爆竹厂爆炸重大责任

梧州日报 2014-12-23 00:11 大字

[摘要]岑溪三堡爆竹厂爆炸重大责任事故案一审宣判

本报讯12月19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对“11·01”三堡镇爆竹厂爆炸重大责任事故案作一审宣判,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依法判处该厂法人代表、厂长、股东、安全员等1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至三年,缓刑四年不等的刑罚。

法院审理认为,龚昌等被告人违规按出资额分包、转包三堡镇爆竹厂的生产线和出租工位后,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混乱,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在2013年11月1日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分别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潘丽萍 梁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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