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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中级法院对一起轮奸幼女案作出一审宣判以

梧州日报 2012-05-08 08:41 大字

[摘要]五名被告人分别领刑十年至十五年

本报讯近日,市中级法院对一起轮奸幼女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莫×福等五名被告人十年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2011年7月25日晚,被告人莫×福等五人在岑溪市筋竹镇筋竹街上纠缠李×芳(案发时,被害人未满14周岁)到镇上吃宵夜。途中,莫×福、莫×杰等人商议将李×芳带至岑罗高速公路筋竹横垌路段进行强奸。随后,莫×福驾车搭乘莫×杰和李×芳到岑罗高速公路岑溪市筋竹出口东向约600米的路边草丛处,要求李×芳与他们发生性关系,但遭到拒绝。莫×福等人即对李×芳进行言语威胁和殴打,并分别与李×芳发生性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莫×福等被告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在共同犯罪中,根据五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和作案后的表现,分别判处莫×龙、莫×福、莫×君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处莫×杰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处莫×辉有期徒刑十年。(钟康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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