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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市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持枪伤人一案作出一

梧州日报 2010-05-02 09:39 大字

[摘要]被告人杨某被判刑两年

本报讯4月29日,岑溪市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持枪伤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对杨某的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其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从其租房附近的杂物房拿出一支仿制散弹枪,欲找一个外号叫“傻锋”的人报仇。当杨某搭乘他人的摩托车去到岑溪市南门桥东面桥头处时,遇到正在该处附近协商事情的曾某、张某、陈某等人,杨某误认为是“傻锋”等人,便向地上开了一枪,想吓跑对方。曾某、张某、陈某等人听到枪声便各自散去,当张某、李某、黄某走到农业局门前时,杨某即朝张某等人开了一枪,致使张某腹部、手部受伤,李某的腹部、黄某的脚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轻伤;李某、黄某的伤情不构成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杨某一人犯二罪,数罪并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李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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