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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市人民法院对三名年逾古稀的被告人李华

梧州日报 2010-03-24 09:41 大字

[摘要]三古稀老人被岑溪法院判刑

本报讯3月22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对三名年逾古稀的被告人李×华、李×才、肖×森犯失火罪案作出宣判,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8年12月25日10时许,三名被告人到岑溪市糯垌镇龙母村大化顶山场李家始祖的白坟底处,用火烟熏蛇洞捕蛇。李×才、肖×森收集附近的松毛堆放到洞穴口后,李×华用打火机点燃,通过烟熏捕获一条活蛇。事后他们用泥土覆盖火堆灭火,将蛇拿到糯垌街出售,所得款45元三人均分。13时许,未完全熄灭的火种使火堆的松毛继续燃烧,并向山上蔓延,造成森林火灾。据灾后核查,这场山火过火有林面积48.63公顷,过火有林地马尾松林木总蓄积量2156.573立方米,出材量1280.888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将火种完全熄灭,从而引发森林火灾,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三名被告人均已年老体弱,且属过失犯罪,不予关押也不至于对社会再造成危害,法院依法对他们作出缓刑判决。

(傅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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