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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下午岑溪市法院对被告人李雪润受贿一案进

梧州日报 2010-01-06 09:46 大字

[摘要]一工商干部犯受贿罪被岑溪法院判刑九年

本报讯2009年12月30日下午,岑溪市法院对被告人李雪润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被告人李雪润转业到岑溪市工商系统后,经过努力一步步走上中层领导职位。2008年8月初,担任岑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西工商所副所长、公平交易商标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副股长的李雪润,在广州市经李×娜(另案处理)的介绍,认识了在岑溪市从事传销活动的业务经理罗×才(尚未归案)。李雪润明知罗×才是在岑溪市从事传销活动的组织者,但在其承诺给“好处费”的利诱下,仍通过手机向其提供有关打击传销活动的信息,并通过户名为“张兴得”、“胡智勇”的邮政银行储蓄卡,收受“好处费”共计9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雪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传销人员通风报信,从中收受“好处费”,构成了受贿罪。  (傅小林   李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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