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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市人民法院宣判两起强奸案件对单独作案

梧州日报 2010-01-11 09:46 大字

[摘要]岑溪法院对三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

本报讯1月6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宣判两起强奸案件,对单独作案的被告人钟亚水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共同犯罪构成轮奸的两被告人梁伟义、钟亚十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据警方侦查,2009年4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伟义、钟亚十在三堡镇三堡街遇到正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无性防卫能力的流浪妇女韦某,便尾随至三堡镇美术村桥头,用绳索将其捆绑后抬上三轮车,拉至当地一片果园里,先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各一次。同日天刚亮,被告人钟亚水在三堡镇三堡街遇到这名流浪妇女,即将其拉到三堡桥头抽水站附近,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一次。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明知被害人系精神病患者而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而且,被告人梁伟义、钟亚十的行为构成轮奸,属于重罪,应分别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幅度内量刑。鉴于三名被告人均能主动认罪,法院在量刑时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傅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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